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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月19日晚,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冢中队民警在辖区潍河特大桥东首例行执勤。一辆农用三轮车正沿省道新海路由东向西急驶而来,该车前灯光线微弱,车后则无任何警示灯光,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立即上前示意驾驶员停车。民警发现,三轮车车厢内竟坐了七个人,人堆里还穿插放置着麻袋、铁笼子之类的工具。 民警示意车内乘客依次下车,并让其在路边的安全地带等待。民警经询问得知,车上乘客都是附近村庄的村民,平时常被一些肉鸡养殖场雇佣“出鸡”,也就是将鸡棚的鸡搬到车上,所以当地人称之为捉鸡队。平时这个捉鸡队是由专门车辆接送去干活,可当日因为另有原因,捉鸡队队长让其中一王姓男子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去养殖场。民警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这辆三轮车还存在着未办理挂牌手续、司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两项严重违法行为。 不少农民工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表示不以为然。针对农民工淡薄的法制和安全意识,民警临时开辟了路上课堂,对车上人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从法律制定的目的、有关法律规定等进行了耐心讲解,直把农民工们说得口服心服。他们表示,以后再也不坐这样的车出门了,并且接着联系了另外的车辆前来。民警依法将农用三轮车扣留,并将驾驶员王某带到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冢中队接受处理。 记者了解到,驾驶员王某涉嫌违法载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路,以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合并罚款1200元。 【提醒】 民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其中,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违法载人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为了自身生命安全,切记不要乘坐农用车、货车出行。”民警提醒说,三轮汽车、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农用车、货车都不是载人的交通工具,缺少对乘坐人的安全保护措施,一般车身重心偏高,车辆安全性能较差。此类车辆在坑洼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易发生侧翻,导致乘坐人员伤亡。 而当农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由于缺乏防护措施,容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此外,也不要图方便,将人员和货物混装运输,这不仅十分危险,而且还严重违法。客货混装运输过程中,容易因货物捆不牢、滑移等挤伤人。遇到紧急刹车或者急转弯时,易导致货物倾倒压伤、摔伤乘车人员,或造成交通事故。 本报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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