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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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购“三有动物”当心追究刑责
2018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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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购“三有动物”当心追究刑责



  【案例】
  2017年2月,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在安某和李某家中分别当场查扣2776只、505只“癞蛤蟆”。经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在安某、李某家中查获的“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系“三有动物”。民警遂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破获了背后的非法狩猎团伙。
  王某等8人分别或结伙到水库、水塘、河边等地点,通过向水中投放地笼网的方式非法捕获野生中华蟾蜍,最多捕获800余只,最少也有40余只,后王某等8人将捕获的野生中华蟾蜍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或安某。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8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王某等8人数额不等的罚金刑;被告人李某、安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李某、安某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近年来,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所谓“三有动物”是指麻雀、青蛙、蟾蜍、壁虎、野鸡等1700多种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有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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