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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遗嘱”缘何未能继承遗产
2019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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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遗嘱”缘何未能继承遗产



【案例】
  李明的爷爷早在几年前就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全部合法财产由李明继承。爷爷去世后,李明没有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在爷爷去世一年后,李明的姑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其父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最终,法院判决爷爷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合法财产由李明的父亲和姑姑共同依法继承。
  现实中有老人将自己的房产、存款等财产以遗嘱的形式交由孙子女继承,一些孙子女拿着爷爷奶奶留下的遗嘱理所当然的认为,爷爷奶奶的财产就归己所有了。然而,让人容易忽略的是,如果孙子女未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二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行使该项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提醒】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知,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虽然形式表现为遗嘱,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因此,本案中李明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综上所述,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发起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市昌潍公证处提醒大家,一定要重视遗赠有效期的问题,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留下相应的证据材料。通常的做法:首先向其他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其次撰写声明接受遗赠并公证,最后办理遗产转移。
 记者 宋树云 通讯员 邵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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