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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6月26日,市民董某在朋友圈发现有人可以办理违法销分等业务,出于好奇添加对方为好友。对方称自己姓刘,得知董某机动车驾驶证尚未处理销分后,提出使用其机动车驾驶证为他人办理违法销分业务。出于一时贪念,董某将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借出。 7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侦查大队治安中队民警在对一次性处理过12分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集中分析和排查时,发现一辆注册登记地为寿光的车辆,舍近求远在奎文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进一步调查得知,处理人与车主并非一人,而且同一天一次性处理了两个记12分的违法记录。 民警多方调查,锁定了“非法中介”刘某和处理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董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董某因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刘某作为“非法中介”组织买卖分,是提供虚假证言的共犯,被公安机关分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近日,潍城交警大队六中队接到群众举报,在宝通街拥军路至昌乐界界牌之间,有超载的、改型的十二轮、十轮拉石料的大型货车。民警赶到现场时并未发现所举报车辆,随后在与举报群众电话沟通时,在附近发现了可疑车辆。民警对可疑车辆进行盘查及相关询问后,确认车上的一名男子为非法带路嫌疑人。经初步调查,该男子长期对民警及警车进行蹲守盯梢。 被带回中队后,该男子交待,盯梢是为了保障其公司的违法车辆可以畅通无阻——当民警不在宝通街及相关路段附近执勤时,他们通过微信群相互串通,让违法大货车通过,当民警巡逻至此或正常查控时他们会及时串通消息。根据这名非法带路男子在群聊中发送的语音显示,他透露了交警执法车辆的详细路线及目前所在地,向违法大型货车驾驶人通风报信,以躲避民警的正常执法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该犯罪嫌疑人涉嫌阻碍公务,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高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提醒】 潍坊交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联合执法,结合全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道路交通管理领域非法“带路”、“车匪路霸”、以及“车虫子、证贩子”、“买分卖分”等非法中介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掉幕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公安交警部门良好形象。 非法“带路”行为。包括:以经营停车场、物流公司等名义,从事“带路”“指路”和“疏通关系”服务,为违法车辆逃避执法检查或降格处罚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通过设卡拦截或强行拦截等方式,对过往车辆敲诈勒索“通行费”“带路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组成带有涉黑性质的“带路”组织或团伙,向过往车辆收取“包月费”“通关费”等涉黑犯罪行为;民警、辅警与“带路”组织“带路人”或驾驶员、车主内外勾结,违法违规提供执法信息或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违法行为。 “车虫子、证贩子”等非法中介。以代办业务为借口,以盈利为目的,在车驾管业务办理场所、违法处理窗口、事故处理窗口招揽生意、纠缠车主及办事群众,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非法中介及人员组织、参与驾驶人替考作弊;以代办业务为由,夸大办事难度,骗取群众钱款;组织、参与违法违规获取机动车“吉祥”号牌;组织、参与驾驶证买分卖分;利用假证假手续违规办理业务其他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蹲守、尾随、盯梢等方式,获取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动态信息,通过对讲机、微信群等技术手段为运输车辆提供躲避执法检查信息等违法行为;违法车辆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闯卡闯关,或无理取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影响交警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报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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