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广角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看点
 
标题导航
54岁单身汉缺钱就去偷铁管
同被民警救助朋友相约送锦旗
非法经营燃气 业户被重罚
梧叶知秋
茅台酒及各种老酒免费鉴定高价回购
2019年10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经营燃气 业户被重罚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杜绝燃气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县范围内的燃气违法行为全面细致排查,坚决依法查处。今年以来,已查处倒灌燃气、非法经营燃气等违法行为21起,极大地消除了安全隐患。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起涉嫌违法经营燃气活动,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他们给予违法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今年以来,他们通过大密度巡查、发动群众举报、蹲点检查等办法,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给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开展“回头看”,再次过“筛子”,确保整改到位,堵死安全漏洞。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接下来,他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对各类燃气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消除安全隐患。
         (记者 赵春晖)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
友情链接:潍坊妇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