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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意见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老年人可享养老保障及服务优待,医疗保健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维权优待等。 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具有山东省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山东省户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其他优待。 新规定施行后,2011年12月19日发布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 ◆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纯老年人家庭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用人单位应准许职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间请假看望、陪护,为子女给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创造条件。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酌情延长陪护时间。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鼓励覆盖全体老年人。 ◆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5周岁以上的免费,不满65周岁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 ◆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各类公园和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或免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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