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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企业可自主设置对应等级



  本报讯 近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今年起,从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开始,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不少于10家。争取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推开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通知》中分别对自主评价企业、人员、职业(工种)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实施方案报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备案后实施。
  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备案后实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一到五个等级的对应关系。
  实行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到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备案。
  企业自主评价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企业在实施评价前制定评价考核方案,登录潍坊市人社局网站考试鉴定栏目,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将评价考核方案报送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企业按照《山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核工作规则》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自主评价,并按照备案的申报条件组织报名,根据职业(工种)和参加评价人员情况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考核、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评价。人社部门依据评价考核方案对评价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企业完成评价考核工作后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上传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经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要求,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到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颁发证书的人员信息可在职业技能等级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和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查询。
  《通知》规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统筹本地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主动对接企业,积极送政策上门,首先在具备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开展。
  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必要的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同时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自主评价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企业,由潍坊市人社局上报省人社厅移出自主评价目录,取消自主评价资格。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根据企业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对合格人员由企业兑现待遇。自主评价坚持“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充分放权给企业,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实现了技能人才评价由政府“说了算”到企业“说了算”的转变,充分激发企业技能人才活力。
     (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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