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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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施工 先到交警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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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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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施工 先到交警部门备案



【案例】
  5月16日晚,奎文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巡逻至辖区卧龙东街与虞河路交叉口时,发现沿虞河路自南向北的车辆通行缓慢。由于此时并非车流量高峰期,出现压车现象十分异常,民警担心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于是立即下车查看。令人意外的是,该道路上竟出现了两处施工陷坑。
  民警注意到,两处陷坑均长约五米、宽约三米。由于两处陷坑都在虞河路与卧龙东街交叉口南侧,且都位于靠近护栏的直行车道内,很多车辆行驶到这里不得不减速慢行,或者绕过坑洼地。“其中一个陷坑正好位于路口调头处,给直行和调头的车辆带来极大不便。同时,此路段是一个三岔路口,附近小区众多,人流车流较大,路面也不宽,突然修路且没有任何提醒,给市民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巡逻民警表示,他们第一时间将反光锥摆放在靠近路口的显眼处,并在此疏导指挥过往车辆。
  民警进一步了解到,施工方事先并没有与辖区交警中队进行对接便擅自开挖,也未在现场摆放安全标志提醒过往车辆。“道路修补本来是便民利民的好事,但如果没有提前告知公众并做好防护,不仅不合规定,且会严重威胁附近市民的出行安全。”奎文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说。
【提醒】
  据民警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记者了解到,目前,两处陷坑都已填平,道路恢复正常通行。民警提醒,虽然影响已消除,但希望有关部门在修补道路之前提前发布通知,与交警部门尽早沟通。不能因为工程简单,就连最基本的提示和防护也简而化之,略过道路工程建设的正常审批流程,给市民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驾驶员在路上如果遇到施工或一些突发情况,要集中注意力减速慢行,可及时告知交管部门,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
    本报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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