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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按建设进度分六个控制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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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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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拟按建设进度分六个控制节点



  本报讯(潍报全媒体记者 李楠)近日,潍坊市住建局发布《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实施细则》中提出,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及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并实现跟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对预售资金收存和拨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至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终止。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实施细则》规定,预售人与预购人通过房屋交易系统草签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收存通知单将首付款(含一次性全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后,方可打印正式预售合同并办理预售合同备案。
  《实施细则》规定,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预售商品房项目自完成基础工程的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确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实施细则》规定,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6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地上层数一半、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完工、单体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现售备案、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可调整为45%;主体结构完工、取得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当办理现售备案、取得项目现售备案证明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终止监管。在主体结构完工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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