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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享租房补贴 |
我省明确发放范围和标准,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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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对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其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惠民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纳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各地可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要件应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申报要件。各地应积极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方便群众办事。各地应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地应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一般应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发放,也可按季度发放。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追回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 另外,阶段性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完善当地实施办法,明确资格条件、补贴标准、发放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市要在4月20日前出台具体办法,4月25日前报省住建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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