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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潍报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近日,我市制定《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等进行规定。该《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其中,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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