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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16日。 从公布的内容来看,《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医药服务”部分与药企密切相关。 如第三十四条提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时表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则明确了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的处罚,提出医药企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上述四种情形包括:第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第二,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第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第四,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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