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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适度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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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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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适度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



  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
  《办法》明确,适度放宽“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同时,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财产认定条件是判定特困人员身份的重要标准之一。《办法》将特困人员人均金融资产限定标准明确为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解决了过去金融资产限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超过上述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截至今年5月,全省共有特困人员32.9万人,较2019年年底增长8.5万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133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8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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