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积极行动 加强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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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行动 加强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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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谎报旅居史 后果很严重
专家支招 老年人这样防护
交警提醒 车内防疫这样做
省教育厅部署暑期及开学防疫事宜
科技馆错峰进密闭展项全部关闭
志愿者搞宣传
202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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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解读多项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提醒市民注意
瞒报谎报旅居史 后果很严重



  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抵潍人员、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等人群,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所在单位等报备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当地的疫情防控措施。那么,如果不报备会有什么后果?8月9日,记者采访了奎文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由其进行了相关解读。
  奎文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提醒,境外抵潍人员、14天内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地市、省的返乡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单位报备,落实居家隔离和核酸检测等措施。
  对于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有关人员,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主动申报、瞒报、谎报个人行程或健康状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规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府相关其他部门以及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百三十条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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