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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开元立交桥、北海路高速立交桥附近有“炸街”摩托车出没。接警后,特勤大队对“炸街”车辆涉及的路段、时段、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摸排,并制定了“便衣便车、紧盯路段、落实证据、适时查扣”的行动策略。 8月7日晚10时,查处行动正式开始,至次日凌晨5时,特勤大队在寒亭公安分局特警大队的配合下,共出动警车6辆次,警力21人次,一举查获涉嫌“炸街”的摩托车16辆。目前,已查明其中1辆摩托车为无手续车辆,1辆存在未按规定检验违法行为。其余车辆相关甄别、处理工作正在依法依规进行。 “炸街”车辆,仅仅噪音扰民吗?记者了解到,目前,交警部门查处的“炸街”车辆主要涉及8项违法行为。为还市民安宁、健康和秩序,交警部门就整治“炸街”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对发现的“炸街”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可以随时拨打122进行举报,有条件的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交警部门都将认真核查,炸街”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违法认定:对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查处通过公安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格。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违法认定: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员处两百元处罚,驾驶证记12分。 (三)使用伪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违法认定:通过公安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车辆信息与违法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比对,涉嫌使用伪造号牌的通过号牌核发地车管部门确认。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收缴号牌,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违法认定:通过行驶证照片与违法车辆进行外观比对,让驾驶人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通过公安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车辆公告信息进行核对,去车管部门核对原始档案资料。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法认定:通过查询是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进行认定拼装车;报废车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认定。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六)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违法认定:通过查询是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机动车型进行认定。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七)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擅自改装机动车 违法认定: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改装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是指改变机动车的主要标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的行为。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技术数据是指擅自改变机动车的发动机总成、刹车总成、安全设施总成、变速总成以及车体结构,足以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4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八)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的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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