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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是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其中,《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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