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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的车辆并未报废而仍在使用甚至多次转让,而且为了让已报废汽车重新上路,还有人对其进行非法拼装。那么买到了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卖方需要担责吗?答案是肯定的。4月26日,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中心主任王晓倩律师接受记者的采访,对相关案例进行了解析。 案例 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上还载着赵某,造成李某、赵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徐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查明肇事汽车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认定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赵某无责任。 肇事汽车原车主为于某,于某将三年未检验的肇事汽车以1000元的价格按废铁卖给从事废品回收的郭某,后郭某将肇事车辆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李某、赵某以于某、郭某、徐某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最终,本次事故由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应当向李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属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于某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卖给郭某,郭某又将该车转手倒卖给徐某,其均存在过错且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关联性,均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王晓倩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的规定,在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拼装车或报废车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全部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在这种情形下,不管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知道肇事机动车是拼装车或报废车,只要是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和受让人就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对该机动车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具有共同的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拼装车或报废车而言,其本身就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以说也不属于可以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转让的机动车。而且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年检制度,拼装车或报废车本身也不可能通过年检而只能进行强制报废。所以说对于机动车属于拼装车或报废车的,其本身不能在市场上公开合法地转让,而且也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既然转让必定是违法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其属于违法的拼装车或报废车显然应当是明知的。 拼装车或报废车也不可能购买交强险或商业保险,其发生事故后不可能存在保险赔偿。因此,上述因素明显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而且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过错,其在法律上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拼装车或报废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案例中肇事车主徐某相对于交通事故对方而言承担全部责任,而车主之间,于某、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报废车辆发生事故,即便卖方也要承担责任,不要觉得卖出去了就与自己无关了。”王晓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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