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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实现老太遗愿
202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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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实现老太遗愿



  郑老太和丈夫婚后,共同领养了儿子小司。郑老太的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也一直没被继承分割。
  2016年,郑老太在一场大病后开始担忧自己的养老,想到自己年纪大了,一直独居,养子也不来照顾自己,她决定通过立遗嘱来保障养老。同年6月,家人帮她去找律师写遗嘱。律师将郑老太关于遗嘱内容的具体意见记录下来,形成遗嘱初稿,郑老太看过后提出带回去再推敲下。在对遗嘱初稿修改并打印好之后,在护工、妹妹的陪伴下,郑老太拿着打印好的遗嘱最终版去了律所。
  郑老太在遗嘱中对财产做了分配:现在她有的主要财产,是和丈夫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对于属于她的产权份额,她决定将一半留给儿子,一半留给自己养老用,存款、股票、工资均留作养老。
  郑老太还在遗嘱中说,留给自己养老用的财产如果不够用,就变卖她留下养老的那部分房子,如还不够,就由她弟弟负责解决;如有结余,她离世后留作养老的房产份额就归弟弟所有。立遗嘱时,律师向郑老太宣读了遗嘱的内容,郑老太对遗嘱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在上述打印遗嘱的落款处签名捺印并标注日期。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了律师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两见证人、律师均在遗嘱上签名捺印。
  之后,就主要由弟弟郑老先生在照顾和安排郑老太的生活起居。2019年,郑老太去世,其后事也是郑老先生操办的。
  因小司与郑老先生对如何继承郑老太的遗产一直争执不下,郑老先生将小司起诉到法院。郑老先生认为,姐姐留下的遗嘱合法有效,他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姐姐留给他的房产份额。但是小司认为,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无效的,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母亲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郑老太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
  案涉遗嘱系根据郑老太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订立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见证了律师向郑老太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郑老太、律师以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郑老太当日手持该份遗嘱的照片予以佐证。
  因此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为立遗嘱人郑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郑老先生和司先生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份额。
  民正遗嘱库提醒大家:订立遗嘱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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