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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跟着母亲生活,母亲不让父亲探视,父亲可以拒付抚养费吗?7月20日,记者采访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中心主任王晓倩律师,请其进行解答。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常方方 案例 不让探视就拒付抚养费 家住诸城的王女士与前夫李先生于2019年离婚。离婚后,女儿跟着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前段时间,在王女士与李先生起了争执后,李先生多次探视女儿都遭到了拒绝。为此,李先生十分生气,他觉得虽已离婚,但一直按时支付抚养费,而且女儿也很高兴见面。前妻阻挠自己探视女儿,他觉得不合理。为了表示自己的愤怒,李先生告诉王女士,如果再无法探视女儿,他便不再支付抚养费。
提醒 探望权与抚养费各自独立 对此,王晓倩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王晓倩说案例中母亲不让父亲探视,父亲想不再支付抚养费并不合理。探望权是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的可以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形成或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各自独立,不能相互抵消也不能互为前提,也就是说,不能因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不允许其探视子女,也不能因一方不允许探视子女而不给付抚养费。如果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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