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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出台后,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因高空坠物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但是如果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高空坠物造成损害,侵权人是否依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8月10日,记者就太阳能掉落砸坏业主车,赔偿责任谁来承担一问题进行了采访。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常方方
案例 太阳能散件被刮落,砸坏私家车 7月初,市民王先生将自己的越野车停放在小区内11号楼北侧空地上。当日下午5时前后,大风将楼顶固定太阳能的三角架吹倒,导致部分太阳能热水管件及支架掉落在了王先生的越野车上。王先生发现爱车被砸十分心疼,找来评估公司测评,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12000元。 王先生认为,自己居住在小区内,并且交了物业费,车停放在小区内,被太阳能砸坏,物业公司理应进行赔偿,11号楼的五户业主是该太阳能使用者也有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太阳能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维护责任均属于使用太阳能的业主,物业公司没有管理维护责任,而且事发当天天气极端恶劣,该属于不可抗力。另外,王先生的车辆并未停放在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内,停放位置不当,车辆损失由王先生过错引起。因此,王先生起诉物业没有法律依据,物业不应承担责任。 11号楼五户业主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在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应当由明确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的太阳能日常的管理人是物业,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负有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的义务。涉案太阳能的日常管理人明确,应当由物业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法官 物业、业主、车主三方都有责任 青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构成高空抛物、坠物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的;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损害的发生与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是确定的或者难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 关于责任的承担,难点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认定情形。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侵权的发生本身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先生提交的出警证明、照片、视频可以证实事发当日王先生所有的涉案车辆停放在11号楼下,被掉落的太阳能损坏的事实。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面规划车位,对侵权的发生本身具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涉及太阳能的相关业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赔偿比例应当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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