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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胜
有网友发帖称,河北保定市安国中医院将一名因车祸致伤的流浪女扔到邻县境内一片树林中,导致伤者死亡。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包括该医院一名副院长在内的5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 (本报今日A22版) 这种漠视生命、丧失医德、见死不救的丑恶行径理应受到社会质疑和道义谴责。然而,对于这起丢弃致死案,我们不能止于医德层面的谴责,更应该反思对“院前救治”行为制度监管的缺失。 仔细分析,促使医院做出无良之举有三个直接因素:一是“现场无肇事车辆”,这就意味着救治费用将会无人埋单;二是身边“无家属陪同”,这既让救治费用无着,也让施救过程缺乏监督;三是受伤女乃智障之人,即便被抛弃不死,恐也难以举报其恶劣行径。这无疑增大了医院对见死不救风险的侥幸心态,再次暴露了医院拒绝收治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病人”的现实窘境。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每当灾难事故发生,政府的第一道命令就是“救人”,更何况负有救死扶伤职责的“白衣天使”。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到了医院,医护人员的救治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院前救治却是医院履行职责的一个盲点和弱项,尤其是对于“三无病人”。为此,卫生部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这项规定的含义就是“无条件救人”。 在我看来,杜绝见死不救恶行的发生,完善制度保障才是治本之策。一是要制定对“三无人员”院前救治的补偿机制。在医院尚属自负盈亏事业单位性质的背景下,除了强调强化医德外,更应解除医院院前救治的后顾之忧,在没有家属担保,肇事者埋单缺失的情况下,应有公共财政充当雄厚的资金后盾;二是明确院前救治出诊的“第一责任”,即谁出诊谁负责,对医疗机构建立见死不救“黑名单”信用制度,可采取警告、通报、降低层级等手段,确保“无条件救人”的规定落到实处;三是严厉打击医务工作者见死不救的渎职行为,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理和法律制裁的方式予以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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