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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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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补充规定调动房地产企业创优积极性
物业保修金,获奖楼盘可减免



  本报讯 8月24日记者获悉,为推进物业质量保修金工作顺利开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市区范围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缴管理提出补充意见,获得国家或省市级优良奖项的将予以减免。
  据了解,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15日印发实施。按照规定,市区范围内(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等)保修金交存,暂按如下标准执行:低层和多层(6层及以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保修金30元;小高层(7-12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保修金50元;高层(13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缴保修金70元。
  为推进物业质量保修金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创优积极性,打造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市区范围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缴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获得国家级优良奖项的(包括鲁班奖、广厦奖、国优工程奖等),相关物业不再收取物业质量保证金;获得省级优良奖项的(包括省优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相关物业不分多层、高层,一律按10元/平方米收取物业质量保修金;获得市级优良奖项的(包括鸢都杯、市级优良工程奖、优质结构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相关物业不分多层、高层,一律按20元/平方米收取物业质量保修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前,持有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未缴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监管及退还工作。保修期内,开发企业履行了相应保修义务的,将分阶段按保修金本息余额的30%退还,满5年退还全部本息余额。      (记者 潘来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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