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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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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款物拨付拟一个月内公布去向



  本报讯 8月24日,记者从市慈善总会获悉,日前,国家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
  据悉,国家民政部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指引”中特别提出,捐赠款物使用信息除了要公布受益对象外,还要公布受益地区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同时,公益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根据国家民政部的安排,公众可于8月31日之前提出意见、建议,信箱wp@mca.gov.cn,联系电话(010)58123164。
             (记者 臧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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