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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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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最高九块钱
我市出台基层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



  本报讯 9月29日,记者由潍坊市物价局获悉,我市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潍坊市物价局联合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据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中所指出的一般诊疗费是指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后的费用。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同时,该标准的政策执行范围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一般诊疗费按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其中,注射型收费标准为9元/人次,非注射型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对需输液的患者,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标准》对报销比例也作出了严格规定,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按不低于80%比例支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准实施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各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 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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