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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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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额须低于评估价的60%



  本报讯 近日记者获悉,潍坊市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下发了《潍坊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贷款额度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规定,最高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60%。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和专业评估人员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进行协议评估。
 (记者 王金 通讯员 韩世德 李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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