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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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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流通环节不再征增值税



  据《新京报》报道 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意见提出,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意见明确,各地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
  意见明确,要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完善农产品跨区调运、调剂机制。各城市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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