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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殡葬服务别成应景之作
合乘出租车是朵“带刺的玫瑰”
老百姓没有奖励警察的义务
面对油价想“说脏话”只因民意被无视
201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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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没有奖励警察的义务



  □大矛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一纸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费用”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今年2月,河南安阳的王先生车辆被盗,警方侦破盗车案要收“奖励”3.8万元。王先生不想交这笔钱,因此无法提出自己的车。
         (3月24日《工人日报》)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群众丢失了财物,有权利向警方报案和督促警方破案。警方侦破案件为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依照程序无偿归还报案人,这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体现出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根本原则。报道中警方以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奖励为由,向丢失车辆的公民“索要奖励”,笔者以为此举十分不妥。
  先不论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这份通知是否有法可依,单就向公民个人索要奖励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愿意从车辆保险费中拿出适当比例奖励有功警察,完全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行为,与参加保险的投保人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权力要求投保人“垫付”奖励和附加任何条件。但从报道中看,保险公司显然是把这种奖励警方的“负担”转嫁到了投保车辆的车主身上,不但要求车主预先垫付奖励,这个钱最终还是要从车辆保单中出,既影响投保车辆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还得提高保资。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同时,我们也能看出,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这项通知,不仅显得有些含糊不清,还缺乏相应的实际操作细则,警方和保险公司不仅各有各的解读,而且解读也互相冲突。保险公司称,文件上面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警方费用的规定,不认可对警方的奖励标准,而警方则强调他们应获得车价10%到15%的奖励费;警方只要求拿奖金而不愿意出具任何发票收据,而保险公司认为没有票据不能报销。相互“打架”不要紧,车主却再次成了无辜的受害人。看着自己失而复得的车辆,不掏腰包就是领不回车,真是无语。
  警方的所有经费均出自纳税人的贡献,警察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和义务,而作为公民个人却没有奖励警察的义务和职责,索要的奖励非但没有任何荣誉可言,也有损警方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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