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潍坊精神 |
|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4月17日 中国广播网) “不小心推错地”的荒唐之举尚未淡出公众的视野,“眼睛花判错案”的怪诞之事又被媒体曝光出来,看来这世上的“马虎”之徒还真不乏其人。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就因为主审法官的“眼睛花”而糊里糊涂地被从轻发落。一个本该明辨是非、主持公道的人民法官竟如此不负责任,着实让人匪夷所思。 按照陕县法院主审法官的说法,此案轻判缘于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而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但对判决书的复印件直到案结20多天后才经律师催要到达当事人手中的现实,该法官又将如何作解?据此,人们不能不对“眼花说”产生疑问,是主审法官一开始就对此案的轻判心知肚明,抑或是在轻判的背后藏有不便明言的隐情? 退一步讲,即使主审法官的确因为眼花而对含糊不清的赔偿证明产生“误读”属实,但把“能够赔付”的预期解读为“积极赔偿”的现实,并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以假当真地将其视为从轻“依据”写入原本庄重严肃、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这种极不负责的做法本身就足以表明,“轻判”的主因缘于“心瞎”而非“眼花”,正是一丝不苟责任之心的缺乏和爱岗敬业职业道德的缺失,才导致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怪诞。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