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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这个头衔,代表的是沉甸甸的责任与使命,代表的是满盈盈的期望与信任,希望每一位代表都能够用好权履好职,权为民用,利为民谋,莫辜负了群众那殷切的期望,该掏证时一定要掏证,不该掏证时千万不可掏证。 4月25日,有网帖称江苏盐城阜宁县一茶餐厅的老板娘被群殴,打人者的父亲为了不让儿子进派出所做笔录,现场掏出一本证件,对警察说“我是人大代表,你们不要抓人。一切责任我来承担”。记者了解到,打人者的父亲陈乃前是阜宁县十五届人大代表,江苏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0月当选为阜城镇城关村党委书记。 (本报今日A13版) “你们不要抓人,一切责任我来承担”,好一句掷地有声的话,如果陈乃前代表是在替群众维权时如此当仁不让,那该是多么令人欣慰的事情。很遗憾,他是在帮自己行凶打人的儿子开脱责任,把人大代表的头衔当成了欺压百姓的“保护伞”,如此行径,令人不齿,根本不配做人大代表。 “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特别权利。所谓“人身特别保护权”是指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但很明显,这种权利仅属人大代表个人享有,绝非“一人成代表全家均受益”,所以陈乃前掏出证件阻挠警方逮捕其儿子的举动是荒唐可笑的,毫无法律依据,大可置之不理。 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其更好地履职,在为群众说话帮群众解难时免遭打击报复。通俗地说,都是看在给老百姓办事的份儿上,才给他们这项权利的。任何一名人大代表,应该首先搞清楚权利来源,正确定位自身角色——既不是高高在上的大爷也不是特殊公民,只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因而,在行使权利时一定别忘了“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基本出发点,谨言慎行,管住手脚,倘若洋洋自得,把“人身特别保护权”看成是国家给予的优厚待遇,或肆意炫耀或借机谋利或荫庇罪行,那就大错特错了。 陈乃前代表的所做作为就是典型的反面例子,护犊行为乃人之常情,他不是不可以替儿子申辩几句,但千不该万不该拿出人大代表的证件来要挟警方。须知,一旦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办事,所有言行都要以群众利益为重,最该做的是大义灭亲协助警方把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替伤者伸张权利,化解民怨安定民心。反之,便是凌驾于人民头上,破坏了法律的公平,玷污了人大代表的光荣称号。有道是“子不教,父之过”,陈乃前两个儿子都如此嚣张霸道,一言不合动手施暴,视他人权利如粪土,视法律法规如无物,与陈乃前随意拿人大代表身份压制警方的行为可谓一脉相承。 人大代表这个头衔,代表的是沉甸甸的责任与使命,代表的是满盈盈的期望与信任,希望每一位代表都能够用好权履好职,莫辜负了群众那殷切的期望,该掏证时一定要掏证,不该掏证时千万不可掏证。对于人大代表队伍中的“老鼠屎”,还望能够及时剔除,别让个别人的龌龊行为污染了一个群体的清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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