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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熟人咋就不算见义勇为
靠什么把“神女”赶下神坛 □新华社记者 刘良恒 
消费“周老虎”要证据不要口水  □王庆峰 
2012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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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熟人咋就不算见义勇为



□徐炳涛
  救熟人不算见义勇为,何其荒唐的逻辑。须知,“相识”并不足以构成必须救人的理由,尽管看到熟人遭难时人们更容易挺身而出施以援手,但不能说因为我和你相识,所以我便负有保护你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故而,救熟人不是法定义务,而是见义勇为。
  4月27日晚,北京市西城区一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四刀。经送医治疗,王先生已无生命危险。王先生多次向办案民警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但民警认为,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据了解,王先生与被抢女子属于同一个QQ群的网友。   (本报今日A13版)
  因为相识,所以相救便不能算作见义勇为,何其荒唐的逻辑。照此推论,假设同一个单位的员工,或者同一个村庄的老少爷们,再或者同一座楼的邻居中有人突然遇险,即使你奋不顾身地跑去相救也不会得到官方的认可与褒奖——多么令人沮丧,多么令人寒心。
  严格意义上来说,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有界定的,就法律特征而言,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所以,负有监护职责的父母救了子女,或者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警察救了百姓,都不能算是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做了必须做的,不算见义勇为;额外付出的,才算见义勇为。很明显,“相识”并不足以构成必须救人的理由,尽管看到熟人遭难时人们更容易挺身而出施以援手,但不能说因为我和你相识,所以我便负有保护你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如此荒唐可笑的因果关系可以成立的话,天底下怕是没多少人敢于参加社交活动了,那沉甸甸的义务足以让任何人对交际望而却步。
  事件中警方的观点无疑十分不妥,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难以服众,不得人心。而且,这种人为抬高见义勇为门槛的做法不利于向善,是一种错误的导向,容易制造冷漠,对整个社会热忱氛围的形成有害无益。
  人所共知,国家之所以设立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一方面是抚慰那些奋不顾身保护他人安全或者公共财产的人,另一方面是弘扬社会正气,促使更多人投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使侠义之心与古道热肠占据社会主流。而要想实现弘扬的目的,首先该做的是呵护与激励,明确认定标准,简化认定程序,不搞身份歧视,不人为增设附加条件,保障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奖励,别让他们流血又流泪,对自己的义举产生怀疑。假设对见义勇为者存心刁难,拿一些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打发人,吝啬那点奖金与待遇,势必会让围观者寒心,替见义勇为者感到不值。如此一来,非但做不到弘扬正气,反而还会萎缩正气助长邪气,与设立见义勇为荣誉的初衷背道而驰。
  见义勇为的门槛只能放低不能抬高,尽管这种品质发自内心,不是物质与荣誉刺激的结果,但制度上的激励与呵护义不容辞。在“道德危机”成为公共话题的今天,见义勇为本就属于比黄金都珍贵的稀缺品,倘若还不加以珍惜,那就是眼睁睁地坐视美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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