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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没病死不算工伤”暴露“认定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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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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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没病死不算工伤”暴露“认定硬伤”
贺成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从事环卫工作20年,获得无数荣誉。今年2月份,“光环满身”的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张志娟不但生活不能自理,就连治病的钱也都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根据规定,人没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
         (5月16日《新快报》)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受伤,不管是伤是死,都应该算上。然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如果所幸没有死亡,就意味着不幸,只能与工伤擦肩而过了。
  无疑,这暴露出工伤认定上的“硬伤”,不容小觑。
  首先,这样的“硬伤”有悖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国家出台《工伤保险条例》,根本上也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避免一些黑心用人单位无情地打压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避免因此加重社会的不公平和信任危机,以及影响了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进程。
  其次,这样的认定“硬伤”,对劳动者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因为工伤认定上存在“硬伤”,类似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据2011年3月4日《长江商报》报道,40多岁的西安市民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医生用药物又维持了李某5天的生命,最终心跳停止。家属认为李某应当属于工伤,而社保部门却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认为李某的死亡已经超出送医时间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一些用人单位,就更愿意去钻工伤认定留下的空子了。以报道中的事件为例,即使张志娟的情况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出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规定,再结合“张志娟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并且当日累计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12小时”的实际,认定工伤也在情理当中。然而,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硬伤”,用人单位却只看到“不死人不算工伤”的一面,以致说出“人没死不能算工伤”这么没人性的话。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切实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并成为用人单位推脱责任的借口,以至成为执法监管部门懒政的理由,难道还不该深思反思、从根本上把这个“硬伤”给割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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