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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结账再放顾客逃生,咋想的
男性“人身保护令”体现了平等原则
逼妻见面的“跳楼秀”有损社会公德
一语惊人
201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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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人身保护令”体现了平等原则
□堂吉伟德 



  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在审理一宗离婚案件时,依申请果断对案中妻子发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要求其半年内不得骚扰其前夫。据悉,这也是广州法院发出的首张保护男性的“人身保护令”。  (8月11日《新快报》)
  在传统的观念中,女性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被保护者,如果男性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近乎于一个笑话。因此,男性的人身权利很容易被忽视,受到了伤害甚至也很难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011年,重庆市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据调查,30%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15%是男性。由此可见,在家庭暴力中,男性同样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事实上,除了肢体冲突的“硬暴力”,家庭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暴力等“软暴力”,如果把这些东西加起来,男性受到的伤害可能更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必须抛开双方的性别因素。虽然因为传统的“男尊女卑”导致了女性社会和家庭地位的弱化,需要法律层面的保护,但前提必须做到公平对待,而不是以牺牲一方来进行强化。“矫枉过正”不如“严格执法”,无论谁违法了法律,都应获得相同的处罚,而不能因为其性别而有所侧重。否则,人为纵容不是保护而是伤害,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对谁都没有好处。
  首张男性“人身保护令”体现了平等性。一方面,它明确无误的指出,在家庭暴力中男性同样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具有很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对社会认识与偏见也有合理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体现了最基本的权利公平原则,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实践,因而具有很好的破题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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