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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社工”可以,雁过拔毛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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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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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社工”可以,雁过拔毛不行
佘宗明



  浙江慈善组织施乐会规定,社工募款可从每笔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为报酬,近日引起热议,被网民指责是“骗捐”。施乐会对此回应称,这种模式能保证社工筹款的积极性,“有偿社工”与公益慈善应实现共赢。
        (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募捐提成,似乎是销售中利益分成模式的嫁接。当指向公益性的慈善,与饱含商业味的“提成”扯上边,难免会让公众感到别扭——有偿社工,会不会让慈善变味?
  施乐会因“最高提成15%”饱受质疑,这不是孤例,早在2007年,河北民间慈善组织402爱心社,就曾因从善款中提取7%,而被质疑是“打着爱心幌子敛财”。由此可见,对于募捐提成的合理性,公众尚存异议。
  慈善不是做生意,但也并非“零成本”。无论募捐、管理抑或服务,都需经费支撑,诸如差旅费、通讯费等,若全由社工自掏腰包,势必会削弱他们的积极性。“费用自担”的模式,也会掏空社工的参与动力。基于此,按比例支付佣金给筹款人员,已成慈善领域的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慈善组织可抽取10%的管理费,也已成行规。
  在此情境下,“有偿社工”无疑是种可行的尝试。在物质报酬下,社工的热情能被激发;而必要的募款压力,又能让社工避免募捐懈怠。较之于无偿服务,“有偿社工”可规避社工断层,助推社工的职业化。
  但募捐提成可取,不等于可“雁过拔毛”,让慈善沦为商业买卖,以牟利为旨归。尽管施乐会做到了事先告知,尊重了捐赠者的知情权和“用捐赠投票”的选择余地,但提成还须遵从慈善伦理。其提成比例,应与善款募集成本匹配,而不能是随意性地分肥。
  “最高15%”的提成比例比当前通行的10%高出不少,或造成负面激励:在高提成的利诱下,社工也许会将其视作牟利途径,把募捐搞成做生意。至少从现状看,情况不乐观:社工为“多募多得”,发送募捐信息过频,甚至滥发“垃圾短信”,招来民众的反感。更何况,“社工”是热心社会服务的志愿者。既然是志愿者,从事劝募活动为无私奉献,不应额外求偿。
  “有偿社工”可以,但雁过拔毛不行。在慈善发育不成熟的情境中,募捐提成的无序,善款流向的不明,只会灼伤慈善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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