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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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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省内异地用血可就地返还报销



  据《大众日报》报道 省卫生厅近日下发《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即时返还工作的通知》,自9月1日起,我省的无偿献血者在省内就医用血均可在用血地返还报销,不必再回献血地报销。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30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此前无偿献血者用血后,如果要享受返还报销,必须回献血地血站,给很多无偿献血者造成不便。9月1日之后,在省内血站(含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其亲属,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缴纳的用血费用,可在就诊医疗机构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进行返还;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的,可根据在献血地献血量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逐一进行返还。返还的用血费用为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不含医院的血型鉴定、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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