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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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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级医院医疗价格调幅确定



  据《大众日报》报道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确保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此次通知明确,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结合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水平的具体情况进行,原则上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量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药品合理价差以试点公立医院2011年度的药品进价为基础,顺加15%确定。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将侧重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但为防止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集中于个别项目,造成价格涨幅过大,原则上试点县公立医院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和手术费提高额度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的比例分别按15%、30%、25%、30%掌握,试点县可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的具体幅度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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