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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 江苏苏州警方在苏州汽车南站对面一家超市门旁立着告示牌,称该超市是一个存在违法行为的黑超市,提醒市民不要在此购物。警方称,他们经常接到该超市少找给顾客钱的举报,但取证却非常困难,只好出此下策。 (11月22日《扬子晚报》) 从情理上说,我们或许应该肯定派出所为群众利益负责的一片苦心。可是政府执法部门是不能意气用事的,执法行为上尤其要讲证据,舍此,合法性便解释不通。 网民们所以一边倒地力挺派出所的做法,估计是因为很多人经历更多的是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很多执法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那么葑门派出所如此负责任也着实难能可贵——从精神上说。然而,“真理”这东西,往往是往前多跨越一步就变性为“荒谬”。而执法机关的更大职责,不是一时一事问题上的正义,而更应该维护总体的法律正义,只有法律正义存在,更大范围的社会正义、大多数人的正义以及每个人的权益的保障系数才可能达到最大。那么,在维护正义这个问题上,法律就应该成为唯一的准绳。具体到“黑超市”坑害顾客这个问题上,侦破案件、取得证据是警方的职责,那么警方只有想方设法抓住超市“变戏法”的黑手,才算完成任务;警方的一切行为必须合法,而不能以“公认”当事实、做证据。 现代法制社会中,公权力必须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而给超市立“黑超市告示牌”,任何法律上都没有这一条,派出所显然是超越了职责与权力的界限。而公权力越界一旦被认可——不管是非正义的,还是正义的,它潜在的危险都将威胁到任何人,今天是“黑超市”,明天就可能是无辜的其他超市或公民;那么,一桩偶然事件上的“正义成本”,我们能不能承受是个问题,特别是存在反过来侵害正义的可能——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是不确定的,它能够保护正义,就能够侵害到正义。 正义的实现必须以法律的名义,违背与超越法律而实现的正义属于“非法的正义”,而“非法的正义”与法制理念格格不入,说到底它是“人治”的变种,终将经不住检验。换一个方向考虑,如果这种滥用的权力能够被认可,一旦执法者的品质靠不住,因为私下恩怨或其他企图给一个商户滥立“黑店告示”,公众又该如何监督? 实际上这是一个“烂尾案子”——派出所本应采用技术手段侦破,却无力侦破,而以“大家都知道”的“事实”定罪,在侦办案件的范畴上来说,是一个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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