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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工伤索赔难寒了农民工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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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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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工伤索赔难寒了农民工的心



  □李英锋 

  日前,一份由北京大学等多家机构联合发布的《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研报告》,将目光聚焦到农民工的职业保护领域。《报告》研究者用5年时间,全程跟踪统计了北京地区约50个工地的73起工伤案例后发现,在遭遇职业灾害的群体中,89%曾遭遇工伤拒赔,而建筑业资质挂靠、层层分包机制,令37.1%“带队进城”的包工头,转身成为资方拒赔的“帮凶”。
        (12月15日《中国青年报》)
  都知道农民工讨薪难,原来,农民工工伤索赔更难。《报告》显示,只有15.1%的农民工选择严格按照工伤维权程序维权,有七成选择以法定程序之外的方式维权,甚至有12.4%的工人无奈放弃了维权;近九成的农民工曾遭遇工伤拒赔;工人实得赔偿与应得赔偿之间差距小于10%的维权案例只有2.7%……这些数据生动地刻画出了农民工在工伤索赔时的艰辛与无奈。
  有一个数据也让人感到非常遗憾——在支持农民工群体进行工伤维权的力量中,来自司法渠道的支持,只占调查样本的1.4%。司法渠道,主要指法律援助,本应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却只扮演了微乎其微的角色,着实非常尴尬。
  农民工工伤索赔乏力,固然受建筑业层层分包机制的弊端、包工头的消极态度、维权机制的缺位或失位、维权成本过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定实体权利和维权程序不熟悉、不擅长使用法律手段也有着很大关系。如果农民工能够获得更多的法律援助,那么,在工伤维权时就能有更多底气,就能更娴熟地使用法律武器,就能够把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就能够降低维权成本,并能够大幅提升维权的成功率。比如,农民工独自维权时,很可能就会被“无劳动合同”和“无工伤保险”卡住,无可奈何,无计可施,而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律援助是可以轻松地帮助农民工闯过“无劳动合同”或“无工伤保险”这些似是而非的门槛的。
  农民工维权需要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也有义务为农民工的工伤索赔等维权诉求做好保障。从一些农民工工伤索赔的案例看,有法律援助介入的大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这让我们对法律援助有了更多信心和期待。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健全面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制,提升法律援助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让更多农民工摆脱维权的孤独和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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