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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审屡犯”缘于惩罚不给力
201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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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审屡犯”缘于惩罚不给力



  张国栋 

  近日,国家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专门对“屡审屡犯”这一现象进行解释时表示,由于法律观念不强,一些部门违规资金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十亿元。几乎是屡审屡犯,甚至导致公众“审丑疲劳”。
          (1月17日《新京报》)
  这种解释显然不足为训。首先,既然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相对固定,被审计部门就该有所防范,尽力防止同类型问题的发生,不该在同一地方“跌倒”。而屡审屡犯恰恰说明,无论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都没有把它当回事,不过例行公事,走走过场而已。再者,我国一些经济政策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因为哪个国家也不敢说他的经济政策完全适应实际情况,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把它归咎于一些单位和人员法律观念不牢,似乎就是只见树木了。
  法律观念不牢是违法违规的内因没错,可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法律观念不牢。我国经济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虽然谈不上很完备,但对于违规招投标、非法用地、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却是都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违反者发现一个,就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一个,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例外,一些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观念还能、还敢“不牢”吗?
  可见,屡审屡犯的根本原因并非仅是法律观念不牢,而是违法成本太低,惩罚力度太小。审计部门以法律观念不牢说事儿,即便不是为违法违规者开脱,起码是没有说到点子上。这对问题单位而言,在证明着预算违规成本之小的同时,客观上还近乎做出一种怂恿暗示,致使审计的威慑力顿失,逆效应尽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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