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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高度:要留光明在人间
补助失独家庭,还需要立法“赡养”□毕晓哲 
设基金杜绝“等钱救人”要警惕掌管者截留□郭元鹏 
201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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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失独家庭,还需要立法“赡养”□毕晓哲 



  如何破解失独家庭养老难,或将是今年全国政协会议的焦点。农工党、民进已分别将“呼吁全社会关注失独老人”,作为在今年政协会议期间的界别重点提案,建议提高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将对失独家庭进行补助的具体措施、方式列入法律。   (3月2日《新京报》)
  建议立法补助失独家庭,有助于立竿见影改善失独家庭现状,并体现政府和社会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关爱。我国因种种原因“失独”的家庭已逾100万个,这类家庭的生活困窘情况,以及失独父母晚景的凄凉现实,在全国两会前夕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并以建议的形式进入政协会议议题,释放出来的是一个良性的信号。然而,必须意识到建议立法在物质方面对失独家庭进行补助,应该只是关爱和帮扶失独家庭的“第一步”,这种向失独家庭释放出来的善意还有极大“放大”空间。在我看来,对于失独家庭的帮扶和关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财政“补助”的问题。
  失独家庭的现状和困难,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政策执行的“后遗症”所致。从上世纪80年代初就实施的计生政策,产生了大批独生子女家庭,而这些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却相对较低,最终导致出现大量失独家庭不出意料。然而,为支持国家的计生政策,失独家庭实际上是为政策执行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代价的。对于这些坚决的政策执行者,事实上已经为“减少人口”作出巨大贡献的人群和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补助,也是一个无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也概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但比照失独家庭生活和生存的现实,法定的“必要的帮助”和上述“立法补助”的建议,是远远无法弥补失独家庭的伤痛的。一方面,“补助”和“帮助”本身具有极大的局限性,无法真正实现持续性和贯彻失独者“老病死”始终;其二,囿于“补助”和“帮助”的不确定性,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补助数额差异较大,譬如有的地方每月仅110元,多的地方也仅有200余元,且主要针对的是“失独困难家庭”而不是“失独家庭全部”。这样的“补助”显然无法真正满足失独家庭尤其是生活困难的失独家庭的真正所需。就此,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政策和社会的责任角度考量,还是从真正让安慰失独家庭、让失独家庭心安的角度考量,立法“补助”应该上升到一个立法“赡养”的高度。让政府和社会全盘将失独家庭保障起来,保障和保证他们的生活所需、治病需要,让他们活的和未失独家庭一样轻松,让失独者没有后顾之忧,原本就是政府对失独家庭尽应尽的责任的一部分。
  值得欣慰的是,对失独家庭的“赡养”问题,已纳入有关方面视野。今年2月份民政部曾表示,对于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政府供养是“赡养”的另一种提法,说明政府有关方面已经关注和确认了这一目标。
  真诚期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失独家庭的“赡养”问题能够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并具体到一个相对明确的可操作的地步。另外,从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分析,让政府财政完全“赡养”起100万个失独家庭,也完全具有这份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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