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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二中院通过对女职工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调研发现,基于女性专有权利产生的争议较常见。 (3月8日《新京报》) 从调查的情况看,北京市女性职工合法权益遭遇侵犯的情况还是严重存在的。一是,50%以上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即使缴纳生育保险的,也存在低于正常工资基数缴纳或者缴费期间不完整的情况;二是,超78%用人单位不发放,或不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三是,仅9%女职工,生育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常存续,其余或是女职工以未及时足额发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或是用人单位以违纪事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从女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具体情况看,也存在多种类型:用人单位对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安排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从事出差等繁重工作,或者安排待岗仅发放生活费,迫使女职工辞职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及不发、少发女职工产假工资导致的纠纷。这些问题都反映了有关法律落实不到位。 一般来说,对于那种到了三八妇女节,才来研究女性权益保护的“节日执法”,我们总是持批评态度的。但是对于北京市二中院的做法,我们却要为之叫好。因为作为法院,只是一个国家审判机关,它的职能是依法保护公民权益,并非专门研究妇女权益保护的。他们能够结合自己审判的实践,关心和研究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我们应该说一声“谢谢”的。 但是,保护妇女权益,不能仅靠法院。法院当然可以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保护妇女权益,但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堤坝,我们更应该让前面的更多堤坝发挥“挡水”的功能,从源头上减少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发生。那么,我们要问的是,涉及妇女劳动权益的两个部门—人社局和妇联,他们知道妇女权益被侵犯的实际情况吗?他们又将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妇女权益?更多的没有到法院打官司的女职工的权益谁来维护?如果我们把之前的工作做好了,女职工还要打维权官司吗? 所以,北京市二中院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调查应该转发给人社局和妇联,由他们来研究如何落实法律,保护妇女权益。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维护,应该落到实处。保证国家法律落实,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而地方人大则负有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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