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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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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管理定新规



  本报讯 3月22日,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的管理,该局在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定下了更加严格的规矩。
  新“规矩”要求我市以及各县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应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个别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按规格、型号、批次、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企业留置和养护混凝土试块试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进行检查,对质量不高、产量较低的企业,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禁止其生产销售混凝土。 
  在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管理要求中,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必须由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签署进场验收意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材料进场工作进行抽查。
 (记者 戴江西 通讯员 胡伟 毕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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