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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超
3月22日,媒体报道了珠海金湾一小向午休学生按天收取一元午休费一事,引发舆论热议。24日,校方详细解释了收费的由来与依据,称所收费用是经广东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批准的,并全部上缴财政,学校没有截留。 (3月25日《今晚报》) 2012年9月,洛阳第55中学因每月收学生8元午休费而引发争议,当时,学校给出的理由——误读了相关政策。但学校最终退还了“午休费”,并将责任人停职。这一次,找骂的“午休费”又浮出水面。不过,校方竟然拿出了有力的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既然“午休费”师出有名,学校收费焉能不理直气壮? 查阅国家教育部、发改委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没有明确标明允许收“午休费”,但也没有明确杜绝。后来,各省发改委、教育厅出台的跟进措施中,几乎都提及了“午休费”。不过也都明确指出,收取“午休费”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具备午休条件,其二是学生自愿、家长同意。 其实,调查核实工作很好做,收费学校是否具备“午休”设备,一看便知;学生是否自愿,稍作调查就能得出结论。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就耐人寻味了。那么,物价部门是否也有“误读政策”来搪塞一下呢?笔者以此推测,就算是物价部门误读了政策,也是有意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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