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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市民举报安全生产问题,安徽马鞍山安监局实施“举报有奖”。今年有4位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令人尴尬的是,公告发布一周多,4名获奖者无一露面。安监局工作人员打电话与获奖人联系,但电话不是打不通,就是被告知“打错了”。 (3月26日《新安晚报》) 有奖举报,意图很明显:以有偿方式鼓励举报,或能激活市民的监督意识,补全垂直监管的“缺角”。开门纳谏、听取民众反馈的姿态,对动态化监督格局的形成,也颇具积极意义。 遗憾的是,涉事部门发布获奖公告后,举报人却不约而同地“隐身”了,物质回馈当前,他们却避之犹恐不及。 举报者拒领奖金,原因不一而足:或缘于看淡奖金,举报目的纯粹是惩恶,而非图取物质激励;或是担心设奖是在“钓鱼”,担心领奖暴露身份,为招致报复埋下伏笔……毋庸讳言,后者也是举报人不敢领奖的主要肇因。看上去,这委实有些怯懦,可在举报环境堪忧的语境中,它何尝不是“明哲保身”的法子? 在法治趋善的情境下,公民举报,本无需有后顾之忧。以正当渠道反馈问题,不过是合理的权利伸张、诉求表达,这也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而文明社会,也应给公民举报问题、并免于恐惧的权利。 可在现实中,因举报受报复的乱象,层出不穷。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70%的曾遭报复或变相报复;平均每年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致残、致死的证人、举报人有1200多人,而且还有上升趋势。 在此背景下,指望公众安心举报,显然是奢望。他们的“领奖怯懦”,与其说是庸人自扰,不如归结为信任断裂下的自保式警惕。 由此角度看,实施有奖举报,更要构筑安全的举报环境。在我国刑法中,并非没有对应的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量刑为2至7年。只不过,这种惩处力度,震慑力不免有限:一者,言语恐吓、精神损害等,也在广义“报复”之列,却不在刑罚范围内;二者,较之于国外的惩处力度,我国法律中的量刑偏轻。惩责力度匮乏,不异于对打击报复的间接纵容。 此外,在职能部门的责任恪守、举报的技术改进上,有些“欠账”也亟待填补。某些治理者与被举报者“猫鼠同窝”,沆瀣一气,抑或是疏于隐私保护,无意间泄露机宜;举报途径上,也过度依赖“点对点实名举报”等,都将举报人权益置于裸露地带。 当有奖举报遭遇“领奖怯懦”,亟须反省的,是举报环境的不尽如人意:只有增强对打击报复恶行的惩治力度,并将隐私保护提升到“底线恪守”的层面上,才能避免正义举报与“恶报”的倒挂,打消举报人自保式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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