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新闻评论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潍坊新闻·焦点
 
标题导航
击毙歹徒重奖,是否误导民警
直面“空气质量差”不能只靠城市自律□毕晓哲 
学校“看护式教育”并不利于学生安全□贾春强 
民生改革若能加速公众何须算计明天□新华社记者 刘晶瑶 
2013年03月3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击毙歹徒重奖,是否误导民警



    □本报评论员 李帆 
  凡事讲究“出师有名”,重奖击毙犯罪分子的民警有何名分?奖励办法是为鼓励见义勇为和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这样的说辞是否合情合理值得商榷。值得注意的是,击毙犯罪分子不是最佳选项。“一枪毙命”的民警可以领到重奖,谁还会用尽机智避免最差结果的发生呢?

  “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奖励10万元,给予开枪民警奖励5万元”。近日,深圳市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其中“击毙犯罪分子最高奖励十万元”的内容引发质疑。有相关人士表示,实际上这项奖励标准在该街道办已经实行多年。    (本报今日A15版)
  正所谓“重奖之下必有勇夫”。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奖励开枪民警5万元,在如此高额的奖金诱惑下,民警有何理由不去冲锋陷阵?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奖励机制虽能震慑犯罪分子,却背离法制精神的初衷。
  凡事讲究“出师有名”,重奖击毙犯罪分子的民警有何名分?按照当地官员的解释,奖励办法是为鼓励见义勇为和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这样的说辞听似冠冕堂皇,但是否合情合理值得商榷。
  首先,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而惩治犯罪分子是民警的职责所在,充其量是尽职尽责,又怎能算得上见义勇为呢?因此,奖励见义勇为的理由不过是忽悠对概念含糊不清的民众罢了。
  其次,高额奖金的确能提高相关人员积极性,但笔者不禁想问,“击毙奖励”是提高了民警破案的积极性呢,还是击毙拿钱的积极性?让人担忧的是,在奖励面前,会不会出现为奖金而开枪、可击毙可不击毙的一律击毙的难堪状况,如此一来,滥用枪械、执法违法的现象或将难以避免。由此可见,奖励办法的误导性后果不堪想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紧急情形”,主要针对涉及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及民警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并且要以事先鸣枪警告为常态。国家之所以对民警开枪的前提作出如此苛刻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乱开枪,在尽可能保护人权的前提下,以法治原则解决涉法问题,这正是法制精神的体现。
  而且,民警开枪的目的在于平息犯罪,以控制犯罪分子为最大原则,只有在万不得已的紧急情形才能开枪,而且开枪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击伤可以制服的,原则上不能击毙。而在奖励机制的误导下,民警的眼前多了金钱的诱惑,面临击伤与击毙的选择时,他们或许不再以制服犯罪分子为出发点,想的却是能否领到5万元的悬赏,人权早已被抛之脑后,这显然与法制精神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击毙犯罪分子乃维护治安的最后堡垒,而不是最佳选项。“一枪毙命”的民警可以领到重奖,谁还会用尽机智避免最差结果的发生呢?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