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李帆 3600余辆电动车被悉数摧毁,震惊之余让人不寒而栗。深圳交警如此兴师动众,用心良苦却打错了板子。集中式摧毁更像是一场炫耀,将几个月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果”拉出来展示,以此邀功。其实,亟待摧毁的并非超标电动车,而是当地不切实际的“限电令”。
日前广东深圳启动“禁摩限电”百日专项整治行动,4日,当地集中摧毁3600余辆电动车,以表“毁电”决心。深圳交警局称,销毁电动车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报今日A15版) 笨重的挖掘机碾过,3600余辆电动车被悉数摧毁,场面不可谓不壮观,震惊之余让人不寒而栗。当地交警如此兴师动众,只为表“禁摩限电”之决心,用心良苦却打错了板子。 当地交警所依之法,无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依法处理。这样的解释看似合法合理,但笔者想问的是:本次集中销毁是依法处理吗?未提供履行公告、登记造册等手续证据就“付之一炬”,程序不合法,何来“依法”之说? 既然不合法,当地交警又为何要冒天下之大不韪?一者,在他们看来,集中摧毁可事半功倍。“毁电”的初衷在于“限电”,向超标电动车车主发出警告:上路很危险,后果很严重。而公开摧毁的架势恰与“砍头示众”有几分神似,其威力足以震慑人心,杀一儆百之意不言而喻。如此一来,执法者便少了苦口婆心的“烦恼”。 二者,集中摧毁的暴力场面总能吸引不少人的眼球,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民众看到的是震慑,而上级的眼中,或许就成了“政绩”。因此,集中式摧毁更像是一场炫耀,将几个月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果”拉出来展示,以此邀功。 其实,当地执法者之所以对电动车恨之入骨,在于电动车带来的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当地“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的条令,恰恰为他们的执法提供了口实。电动车数量太大难以管理,当地交警便一禁了之,如此执法倒是轻巧,却也落下了“懒政”的骂名。而且,达标的电动车就不存在隐患了吗?交通安全隐患的肇因并不能完全归于超速或超重,违反交通规则才是其“祸根”。另外,民众只是电动车的消费者,生产厂家的“超标”行为缘何由民众买单?由此可见,“毁电”之箭也射得太偏了,除了炫耀一下“政绩”,还有别的用处吗? 在笔者看来,亟待摧毁的并非超标电动车,而是当地不切实际的“限电令”。电动车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当地交警切莫贪图一时之快,而置民众需求于罔闻,与其“狂杀滥砍”,不如“漂白”电动车的身份,加强安全行驶的监管,只堵不疏,只能让执法陷入“死胡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