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新闻评论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潍坊新闻·焦点
 
标题导航
“恐吓式”规劝,更像不打自招
买断追责权,是拿税款顶包□马涤明 
抗震房一吹倒,监管该有底线□周稀银 
气象与洪涝信息何必成为“疑云”□新华社记者 程子龙 
2013年04月1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断追责权,是拿税款顶包□马涤明 



  3月19日,湖北通山县女子在结扎后死亡。其家属称死者患妇科病不能结扎,计生干部称若同意结扎可为其小儿子上户口。女子在结扎后大出血死亡。其丈夫称官方与其签协议补偿100万元,协议内容含放弃追责的权利。            (本报今日A25版)
  因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过失给公民造成伤害,给予国家赔偿,乃合理合法;但国家赔偿与责任部门、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是两个概念。女子结扎后大出血死亡,政府部门补偿100万元,同时达成“放弃追责权利”的协议,肯定是以超额赔偿为条件。而超额部分既属国家赔偿范畴之外,肯定有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滥用税款的问题。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在拿国家税款给责任人“顶包”。
  交通肇事中的“顶包”现象最多,有些富人、官员为免受法律追究、躲避牢狱之灾,自己肇事后找个人来,那个人说“车是我开的”,替人担责、坐牢,这就叫“顶包”——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多赔款,摆平受害人或家属,使之不再追究政府部门和官员责任,与交通肇事、交通违法处理中的“顶包”是一个道理。如此顶包,在政府部门处理责任事件、事故中经常使用,以至于体制内自己都认为很平常、天经地义,所以就有了“规范操作”——居然把“放弃追责权利”写进协议,法治社会里,这是个笑话。
  民间、民法范畴的责任与赔偿问题,法律上有赔偿减罪、赔偿谅解之说,但这种原则是不可以适用于公权力与公职人员的,一是没有制度依据,公权部门与被侵权人之间私了,属于“法无授权”,不合法;二是税款一旦可以成为顶包的工具,必然使公职人员的责任成本十分廉价,进而可能降低责任意识,最终是纳税人利益与公众安全利益的双重受损。再者,公权力的过失责任不仅只对于被侵权人而言,还有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后者不能因为被侵权人放弃追索而消失。现行党政纪律、国家法规制度中也没有这种规定和精神。那么,一纸“放弃追责”的协议不但无效,而且是错上加错。
  通山县这起事故中,受害人身体情况不允许结扎,已事先告知计生部门,当地医院也表示不能做,但该女子还是在计生部门的安排下做了手术,结果导致死亡。一个鲜活的生命,因为计生部门和相关官员的过失而终结,其责任相当严重,或涉嫌职务犯罪,怎是一纸“协议”,一个赔偿顶包就可以了事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