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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帆 从法律来讲,“概不负责”的立场根本无可依附。然而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恐无人可及,何苦要知法犯法呢?当地法院之意或不在免责,而在于恫吓欲乘电梯的民众。工作人员实现了在空旷的电梯内畅行无阻,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公信力被摔得粉碎。 28日,记者看见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一楼大厅的左侧的电梯告示写道:“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有事走楼梯。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配合。”记者调查之时告示被揭下。(本报今日A32版) 随着“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深入人心,法院的“概不负责”便显得合情合理,尤其再冠以温馨提示之名,不免激起民众内心的感激之情。只是电梯安全关乎民众生命安全,岂能一句轻飘飘的“概不负责”即可撇清干系? 从法律层面而言,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该法院不过是为“没有过错”立下字据而已,但若法院也写下一个“错误判决、概不负责”的提示,错案冤案岂不是无处申冤?显然,这样的字据根本无以立足。 况且,法院电梯使用权和管理权在法院,其具有无可推卸的安全管理责任。而当地法院明知可能出现故障,却放任自流,“渎职”之意不言而喻,又岂能声称没有过错? 因此,从法律来讲,“概不负责”的立场根本无可依附。然而作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恐无人可及,想必当地法院熟谙其中不当之处,但其为何要知法犯法呢? 在笔者看来,当地法院之意或不在免责,而在于恫吓欲乘电梯的民众而已。 一者,当地法院工作人员为何每天冒着生命危险办公?是怀着为人民服务而大无畏的气概,还是为节能减排而热衷楼梯?若果真如此,贴上封条恐怕要比一个温馨提示来得直接。 二者,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必然要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维护和保养,法院无权选择“至死不渝”。 由此看来,电梯本身或许并无故障,真正有病的是当地法院,假借“概不负责”严震慑不知情的民众,在私利的路上逼迫民众避而远之。然而,工作人员实现了在空旷的电梯内畅行无阻,但作为审判机关的公信力被摔得粉碎。待到真实面目被戳穿,当地法院何以唤回民众的信任? 一纸温馨提示,让当地法院沉浸在小聪明得逞的成就感之中,却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吞下信任丧失的恶果。“概不负责”决不可一撕了之,挽回民众的信任和丧失的公信力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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