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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唱片公司已于上月与国内各大互联网音乐公司达成协议,要求后者必须在音乐收费方面给出具体动作。6月5日,虾米网将上线新版本并试行高级会员服务,对部分音乐的下载收费。 (6月4日《新京报》) 收费获利是网络商业运营机构的原始冲动,虽具合理性,但是具有游戏规定制定的强势一方,倘若曲解了目的,可能会成为全面收费的工具。对此,用户不免担忧。 首先,网站收费是相对著作权而言的,应按照相关的规定与协议,参与到收益的分配。并且,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行使著作权人所行使的权利,包括发表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因此,音乐网站在其平台上提供音乐下载和播放,必须经过音乐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许可行使以上权利,就是非法侵权,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操作层面,不仅涉及到著作人,也涉及到唱片公司,可能会有关联的利益冲突,即唱片公司能不能代表相关的作品,需要厘清,防止争议出现。并且,此番唱片公司与互联网络音乐公司达成的协议,理应包括收费作品的范围,而非所有的音乐作品。那么,网络音乐公司,所提供的收费音乐也就是有限的范围。而其它的音乐作品,是否收费,应该征询其著作人或者版权人的意见,要看权利人愿不愿意收费,如果著作人表示要收费,那任何人没有权利下载音乐不付费,反之,网站不能收费牟利。 因此,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音乐下载收费的信息透明就变得很重要。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两种现象,一是扩大收费的范围,收了不该收的钱;二是不遵守协议收费。比如,有的著作人同意收费,作为自身推广运营的补偿,版权成本未计算在内,那么参照其它的收费标准,显然不公平。 对于这项收费,一方面运营方面要加强信息的透明,另一方面相关版权的管理机构亦应给予必要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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