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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从政”应该说给谁听
“过劳死”频发,法律何时才能干预
通航后才能给说法是给环评争取时间
201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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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频发,法律何时才能干预



  雷泓霈 

  6月25日多家媒体报道,安庆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李哲,近期预言自己将会“累死”。李哲经常性加班,最长时间每天上班12小时,6月17日,李哲在高温下连续上班12小时后,当晚在家中再也没有醒来。
         (6月25日《市场星报》)
  过劳死的威胁不仅仅在流水线上,《中国人才发展报告》显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死威胁。5年间,北京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有135位教授死亡,平均年龄只有53.3岁。为什么这种生命悲剧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和纠正呢?
  因为目前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仅对加班薪酬进行了规范,而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却未作明确规定。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还未上升到生命安全高度。专门研究劳动法的专家、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教研室主任董保华副教授说: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过劳死”一说。
  换言之,就算超负荷劳动是“过劳”的罪魁祸首,因为缺乏规范的制度界定,违规者根本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用为这种“劳动制度杀人”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文化的肆无忌惮,也让人们对过劳行为形成了可怕的“审视疲劳”,很多人在拼命过度加班中,耗竭自己的生命,也没有坚定的反抗和反对意识。
  对于过劳现象,仅仅批评和评论是不够的,更希望立法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将“过劳死”法律的制定提升到立法日程,将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保护提升到重要日程,让“法律不管过劳死”早日“过劳死”。
  这方面,广东已经做出了表率。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建议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对其纳入法律救助途径。只要生命安全意识提升到了重要高度,切实落实体面劳动,做到这一点也不难。因为体面劳动的一个重要范畴,就是精神关怀、心理关怀,而不仅仅是经济关怀。
  还有人认为“过劳死认定难度较大”,“死亡”和“工作”的关系不好认定,但从劳动强度入手,将“劳动强度”与“死亡”紧密联系,而不是单纯地看劳动者死亡是否由疾病引发,却是可行的,毕竟形成过劳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积蓄的过程。
  当然,员工自身也应该多一些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成为一心向钱的“经济齿轮”,为自己多营造一些情趣生活和悠闲生活,而不要在无谓的体力透支中毫无知觉,难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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