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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裘立华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18年前两起“冤案”审理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而在此之前,浙江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也得以沉冤昭雪。两起案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7月6日新华社) 对这两起案件,“冤案”的当事人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当年“意外”没丢命,现在因“意外”发现线索又改变了命运,“张氏叔侄”在监狱中还能碰到像张飚这样有责任心的检察官,萧山五青年还能“等”到“真凶”出现。 近几年来,多起冤案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追问:在当年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冤案到底怎么产生的?还有多少冤案没被发现?应该给当事人一个怎样的说法?面对各种反思、追问,应该尽快完善法制,避免冤案再次发生。但笔者认为,当下的首要任务还是“纠错”,让那些受冤者能早日洗清冤屈。 几起冤案在媒体广泛关注之后,给政法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但必须要有主动纠错的勇气,建立起“杜绝错案”“司法纠错”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否则期待“真凶”出现来纠正“冤案”无疑是等“天上掉馅饼”。 最高法对于“错案”的纠正有了明确的态度,表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下,一定要通过依法“纠错”来推动法制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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